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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 星期六

全部 今日焦点 政策解析 警示信息
共10条结果 1 / 1
燃气安全要牢记
在家庭生活中燃气虽然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一旦使用不当或者疏忽大意很容易引发燃气安全事故对我们的生命安全以及经济造成损失那么,你了解燃气吗?如何才能做到安全用气?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以下这些信息大家一定要牢记!液化石油气的日常使用安全出门时、睡觉前检查液化气钢瓶阀门是否关好。不得在卧室内使用瓶装液化气。不得擅自拆卸、维修燃气用具。严禁私自拆卸瓶阀、高压阀。胶管应避免接触高温物体、热辐射。每两年应更换一次胶管,长度不可以超过两米,应购买专用的合格胶管,并正确固定胶管,防止脱落。不得自行倒气、倾倒残液,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先开瓶阀,再开启炉具点火开关。使用中不离人,以免火焰被溢出的汤水浇灭使燃气泄漏造成事故。使用后应先关闭瓶阀、让管内残余液燃尽熄火后,再关闭炉具开关。如果炉具损坏,要请有专业资质的维修人员上门进行维修。如发现燃气泄漏,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并远离,才可拨打119报警电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常识钢瓶应放置在专用厨房和通风良好的地方防止暴晒,严禁靠近明火,钢瓶周围的温度不能超过40℃钢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准卧放或倒置严禁用火、蒸汽、开水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不得砸液化石油气瓶钢瓶与灶具的距离不能少于1.5米液化石油气的检漏闻到液化石油气泄漏,要立即切断气源关闭管线上游阀门和钢瓶角阀要立即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用肥皂水检查泄漏点发现泄漏点,要用湿毛巾捂住燃气大量泄漏且无法关闭阀门,要远离才可拨打119报警电话液化石油气泄漏着火了怎么办?要立即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严禁开关电气设备泄漏的场所严禁使用电器、打火机、火柴等火源要紧急疏散人员设立警戒,远离泄漏区域在警戒线外,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燃气安全7不准
2022-02-25 11:04:34 发布 阅读 0
成都支队举行成都大运会首批消防安保力量入驻仪式
2月22日上午,支队隆重举行成都大运会首批消防安保力量入驻仪式,欢送12名同志光荣入驻成都大运会场馆开展消防安保工作,号召全市消防救援人员牢固树立“强队有我、队兴我荣,首战用我、用我必胜”的理念,始终保持攻坚克难的必胜决心、勇立潮头的战斗精神、众志成城的坚定意志、真抓实干的过硬作风,全力以赴、全心投入成都大运会消防安保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支队在家党委委员、机关全体干部、基层消防救援人员代表、成都大运会专班成员共计100余人在支队机关参加仪式。仪式由刘俊峰副支队长主持。  上午十时,全体消防救援人员精神饱满、士气高昂,冒着风雨在操场庄严伫立。仪式在雄壮的国歌声拉开帷幕,李勇副支队长宣读《关于向成都大运会场馆派驻首批消防安保力量的通知》,李绍平主任宣读《关于成立成都大运会首批消防安保力量临时党小组的通知》,天府新区大队马仕贤代表成都大运会首批消防安保人员作表态发言。  马锐支队长指出,成都大运会是在召开党的二十大、全面奋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历史节点举办的重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为成都大运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是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光荣而艰巨的神圣使命,是时代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也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政治责任。  马锐支队长要求,全市消防救援人员要充分发扬成都消防特别讲政治、特别肯奉献、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打赢的光荣传统,鼓足百倍干劲、投入百倍精力,打好“主动仗”、当好“主力军”、守好“主战场”,坚决夺取成都大运会消防安保的全面胜利。一是要以最高站位诠释忠诚。各级党组织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支队党委决策部署上来,强化组织引领,发挥领导作用。首批入驻人员要严守纪律、服从命令,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以实干和业绩回报支队党委的信任嘱托。大运会专班和政治部要加强前后紧密联动,强化协同配合作用,切实突出组织关怀,确保安保人员始终以“顶格的标准、满格的状态”投入各项任务。二是要以最实措施确保安全。要按照细致、精致、极致的要求,紧紧盯住重大安全风险,突出最重要、最核心、最关键的部位严查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准备,全面进入实战状态,做到随时冲得上、打得赢,坚决确保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充分展现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担当作为。三是要以最严的纪律树好形象。要坚持“两严两准”标准,紧盯疫情防控,树牢底线思维,保持忧患意识,严格执行重大任务中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外事纪律和群众纪律,时刻保持“箭在弦、刀出鞘”的临战姿态,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事在人为,舍我其谁”的胸怀境界,在大战大考中展现新时代成都消防的新作为新形象。
2022-02-25 10:58:09 发布 阅读 0
消防场所照明灯点检保养方法明细
检查:1、检查绿色工作指示灯是否工作正常,如红色指示灯亮则处于充电状态,如黄色指示灯亮则有故障。2、检查外壳有无破损3、查看电池有无漏液现象发生4、拔掉电源(火按下点检按钮),检查应急照明灯能否正常照明,如正常工作则恢复电源供电 保养方法:1、必须保证每月至少对应急照明灯放电养护一次(断开电源后自然完全放电再插上电源充电)2、如发现应急照明灯点检内容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出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3、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灯等点检保养:①:检查外壳有无破损②:检查灯是否正常亮着③: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等保养 检查:1、检查绿色工作指示灯是否工作正常,如红色指示灯亮则处于充电状态,如黄色指示灯亮则有故障。2、检查外壳有无破损3、查看电池有无漏液现象发生4、拔掉电源(火按下点检按钮),检查应急照明灯能否正常照明,如正常工作则恢复电源供电保养方法:1、必须保证每月至少对应急照明灯放电养护一次(断开电源后自然完全放电再插上电源充电)2、如发现应急照明灯点检内容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出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3、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灯等点检保养:①:检查外壳有无破损②:检查灯是否正常亮着③: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等保养
2022-01-24 14:45:35 发布 阅读 0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督促指导春节假期全国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未发生重大以上灾害事故
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针对今年春节假期安全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落实安全防控责任措施,及时调度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全力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春节假期全国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共接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4起、死亡37人,同比减少6起、15人,分别下降15%、28.8%;全国江河水势平稳,未接报森林火灾。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春节假期安全防范和应急值守工作,提前周密作出安排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和带班部领导每日召开视频会商调度,深入分析研判春节假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针对性部署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关注交通运输、城乡火灾事故和地震、低温冷冻等灾害,检查指导安全责任措施落实情况。节前,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组织16个工作组赴各地督导检查,推动进一步强化重大风险防控,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春节假期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研判安全形势,严格落实各项责任措施,全力防控各类风险隐患。北京、河北、山东等13个省份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双带队”检查指导,27个省份的省级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检查,以上率下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主动履责抓好各自领域安全工作。广东、吉林、宁夏等地建立多部门研判机制,滚动掌握风险变化趋势,及时调整部署、防范应对。湖南、四川、贵州、江西等地应急管理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统筹雨雪冰冻灾害应对。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的要求,各地派出370多个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省级工作组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督促开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在岗履职。各级消防部门针对大型综合体、大型商场、餐饮娱乐、影院等人流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和集中燃放区域,以及不停工生产企业等重点单位,开展明查暗访,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重点区域、重要场所设置执勤点1.06万余个,出动消防车8.07万余辆次、消防救援人员44.39万余人次,参与各类灭火及抢险救援任务3.39余万起,营救疏散群众6182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出动1150队次、4272人次,为580多家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和安全技术服务。
2022-01-24 14:45:23 发布 阅读 0
图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内容与你有关!
2022-01-24 14:45:07 发布 阅读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2-01-24 14:44:47 发布 阅读 0
最新修改的《消防法》(新内容解读&新旧条款对比)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01修改内容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点击查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三)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四)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02修改解读1、单位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选择两种审批方式。一种是告知承诺制,即单位按要求承诺后,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材料后即许可,随后核查;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提报申请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并作出许可。本条的修改主要基于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对单位提供了可选择的便利。2、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取消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表述,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取消了资质审批的要求,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本条的修改是基于放管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服务内容的改变。3、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许可后,核查不合格的处罚。在给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服务的同时,执法也更加严格,凡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合的,即进行处罚(停业,处3-30万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4、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处罚,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处罚。因为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因此凡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增加了不按标准服务的处罚(责令改正,对技术服务机构处5万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以下罚款)。此外,本条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监管,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终身禁入”的处罚。(来源:靠山屯闲话)03新旧对比34消防法修订情况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修改05消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
2022-01-24 14:44:39 发布 阅读 0
消防器材种类有哪些?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消防器材种类有哪些?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消防器材种类有哪些?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2022-01-24 14:44:06 发布 阅读 0
水基型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
水基型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
1、水基型灭火器灭火原理水基型灭火器中的灭火剂为清水。水在常温下具有较低的粘度、较高的热稳定性、较大的密度和较高的表面张力,是一种古老而又使用范围广泛的天然灭火剂,易于获取和储存。它主要依靠冷却和窒息作用进行灭火。因为每千克水自常温加热至沸点并完全蒸发汽化,可以吸收2593.4KJ的热量。因此,它利用自身吸收显热和潜热的能力发挥冷却灭火作用,是其它灭火剂所无法比拟的。此外,水被汽化后形成的水蒸气为惰性气体,且体积将膨胀1700倍左右。在灭火时,由水汽化产生的水蒸气将占据燃烧区域的空间、稀释燃烧物周围的氧含量,阻碍新鲜空气进入燃烧区,使燃烧区内的氧浓度大大降低,从而达到窒息灭火的目的。当水呈喷淋雾状时,形成的水滴和雾滴的表面积将大大增加,增强了水与火之间的热交换作用,从而强化了其冷却和窒息作用。另外,对一些易溶于水的可燃、易燃液体还可起稀释作用;采用强射流产生的水雾可使可燃、易燃液体产生乳化作用,使液体表面迅速冷却、可燃蒸汽产生速度下降而达到灭火的目的。2、干粉灭火器灭火原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是目前我国家庭灭火器中较普遍的配置,内部装有干粉灭火剂和氮气,可扑灭A类、B类、C类初起火灾和电器火灾,采用全硅化工艺,流动性能好,使用寿命长,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工矿企业、宾馆、酒店学校、家庭、车辆、船舶等各种场所,用来扑救石油及其产品、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规格包括1kg、2kg、3kg、4kg、5kg、8kg等六种规格。干粉型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它是一种在消防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且主要用于灭火器中。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两大类。如碳酸氢钠干粉、改性钠盐干粉、钾盐干粉、磷酸二氢铵干粉、磷酸氢二铵干粉、磷酸干粉和氨基干粉灭火剂等。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一是干粉中的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进而窒息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作用。
2022-01-24 14:43:54 发布 阅读 0
防火安全常识
防火安全常识
.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4.消火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l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14.不能超负荷用电。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 l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围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逃生自救常识1、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2、家庭成员平时就要了解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几条逃生路线。3、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4、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5、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6、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7、室外着火,门已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窜入室内。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并泼水降温。8、若所有逃生线路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9、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排水管等逃生,或把床单、被套撕成条状连成绳索,紧栓在窗框、铁栏杆等固定物上,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 防火常识1、教育孩子不玩火,不玩弄电气设备。2、不乱丢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3、不乱接乱拉电线,电路熔断器切勿用铜、铁丝代替。4、家中不可存放超过 0.5公升的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5、明火照明时不离人,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6、离家或睡觉前要检查用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7、切勿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8、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9、不能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灭火常识1、发现火灾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讲清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2、燃气罐着火,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捂盖灭火,并迅速关闭阀门。3、家用电器或线路着火,要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直接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伤人。4、救火时不要贸然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1、使用前,先把灭火器摇动数次,使瓶内干粉松散;2、拔下保险销,对准火焰根部压下压把喷射;3、在灭火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直立状态,不得横卧或颠倒使用;4、灭火后防止复燃。
2022-01-24 14:43:26 发布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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