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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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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谷泰裕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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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督促指导春节假期全国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未发生重大以上灾害事故
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针对今年春节假期安全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落实安全防控责任措施,及时调度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全力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春节假期全国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共接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4起、死亡37人,同比减少6起、15人,分别下降15%、28.8%;全国江河水势平稳,未接报森林火灾。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春节假期安全防范和应急值守工作,提前周密作出安排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和带班部领导每日召开视频会商调度,深入分析研判春节假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针对性部署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关注交通运输、城乡火灾事故和地震、低温冷冻等灾害,检查指导安全责任措施落实情况。节前,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组织16个工作组赴各地督导检查,推动进一步强化重大风险防控,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春节假期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研判安全形势,严格落实各项责任措施,全力防控各类风险隐患。北京、河北、山东等13个省份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双带队”检查指导,27个省份的省级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检查,以上率下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主动履责抓好各自领域安全工作。广东、吉林、宁夏等地建立多部门研判机制,滚动掌握风险变化趋势,及时调整部署、防范应对。湖南、四川、贵州、江西等地应急管理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统筹雨雪冰冻灾害应对。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的要求,各地派出370多个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省级工作组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督促开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在岗履职。各级消防部门针对大型综合体、大型商场、餐饮娱乐、影院等人流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和集中燃放区域,以及不停工生产企业等重点单位,开展明查暗访,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重点区域、重要场所设置执勤点1.06万余个,出动消防车8.07万余辆次、消防救援人员44.39万余人次,参与各类灭火及抢险救援任务3.39余万起,营救疏散群众6182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出动1150队次、4272人次,为580多家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和安全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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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最新修改的《消防法》(新内容解读&新旧条款对比)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01修改内容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点击查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三)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四)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02修改解读1、单位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选择两种审批方式。一种是告知承诺制,即单位按要求承诺后,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材料后即许可,随后核查;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提报申请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并作出许可。本条的修改主要基于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对单位提供了可选择的便利。2、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取消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表述,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取消了资质审批的要求,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本条的修改是基于放管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服务内容的改变。3、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许可后,核查不合格的处罚。在给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服务的同时,执法也更加严格,凡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合的,即进行处罚(停业,处3-30万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4、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处罚,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处罚。因为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因此凡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增加了不按标准服务的处罚(责令改正,对技术服务机构处5万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以下罚款)。此外,本条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监管,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终身禁入”的处罚。(来源:靠山屯闲话)03新旧对比34消防法修订情况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修改05消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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